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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279号)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己内酰胺项目产生的污泥(以下简称“委托鉴定的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己内酰胺生产废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1号令),委托鉴定的污泥未列入其中,符合危险废物鉴定申请要求。我中心根据《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形成如下意见:

一、该公司己内酰胺生产废水经“调节-中和-A/O系统-MBR系统-RO系统-浓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委托鉴定的污泥为MBR系统的剩余污泥和浓水处理系统的无机污泥经浓缩、离心脱水后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所检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相关限值,不具有相应危险特性。

二、本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为企业相关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与《鉴别报告》一致,并且企业生产运行工况正常。一旦企业相关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发生变化,或生产运行工况不正常,委托鉴定的污泥危险特性鉴定意见自动失效。若与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关鉴别文件发生冲突,该公司应及时重新核定委托鉴定的污泥性质。

三、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月内,该公司可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针对环评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明确委托鉴定的污泥合理安全的处置方式及途径,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在此之前,污泥仍按原环评审批要求处置。

四、该公司应加强对污泥后续处置工作的管理,建立包括污泥监测记录、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量及具体去向等内容的日常管理台账,处置协议、转移记录等资料作为管理台账的附件一并保存备查。

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中心危险废物鉴定科,联系电话:025-58527383。

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