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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279号)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二期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格栅废渣、污泥浓缩池等产生的污泥(以下简称“委托鉴定的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污泥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1号令),委托鉴定的污泥未列入其中,符合危险废物鉴定申请要求。我中心根据《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形成如下意见:

一、该公司二期污水处理设施专门接收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包括环氧丙烷生产过程的皂化废水、聚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脱和吸收废水、离子膜氯碱法生产产生的树脂再生废水,其中皂化废水在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内经过闪蒸、絮凝沉淀等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该公司二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委托鉴定的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所检各项指标均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相关限值,不具有相应危险特性。

二、本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为现有接管企业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污水站废水预处理工艺和规模不变,并且废水预处理设施运行良好并稳定达到接管标准要求、二期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运行工况正常、进水水质稳定。一旦接管企业运行不正常,废水预处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进水水质超标或废水处理工艺出现异常,委托鉴定的污泥危险特性鉴定意见自动失效。如接管企业产品、原材料、废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化或新增接管企业,须对污泥的危险特性重新鉴别。若与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关鉴别文件相冲突,该公司应及时重新核定委托鉴定的污泥性质。

三、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月内,该公司可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针对环评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明确委托鉴定的污泥合理安全的处置方式及途径,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在此之前,污泥仍按原环评审批要求处置。

四、该公司应加强对污泥后续处置工作的管理,建立包括污泥监测记录、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量及具体去向等内容的日常管理台账,处置协议、转移记录等资料作为管理台账的附件一并保存备查。

公示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中心危险废物鉴定科,联系电话:025-58527383。

                    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