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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界定 危险废物 复函